各村(居)委會、鎮(zhèn)政府各大辦公室:
現將《連州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切實消除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隱患,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
附:連州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連州市連州鎮(zhèn)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
連州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預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發(fā)生,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廣東省食安辦《轉發(fā)〈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于進一步強化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食安辦〔2016〕24號)以及《廣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廣東省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關于加強全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粵食安辦食營〔2017〕90號)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地區(qū)在非經營性場所,由聚餐舉辦人舉辦的一次性100人以上(含100人)共同就餐的各種宴席。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舉辦農村集體聚餐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網絡。
各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和各村(居、社區(qū))應配備經過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食品安全專業(yè)知識培訓合格的食品安全協管員,具體負責轄區(qū)內農村集體聚餐的受理備案報告和現場指導工作。
各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食安辦負責組織開展轄區(qū)內村(居、社區(qū))食品安全協管員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四條 申報地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禁止舉辦集體聚餐;申報地鄰近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限制舉辦集體聚餐;發(fā)現聚餐加工場所衛(wèi)生條件不良的應勸導或限制舉辦集體聚餐,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禁止舉辦集體聚餐。
第五條 農村集體聚餐實行屬地管理責任制。
各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qū)內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聚餐舉辦者是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保證提供聚餐的食品和食品加工場所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六條 農村集體聚餐實行備案報告和現場指導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是備案報告責任人,須于每次聚餐活動3日前以書面或短信等形式向所在村(居、社區(qū))食品安全協管員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基本情況以及就餐時間、地點、人數、菜肴清單等。村(居、社區(qū))食品安全協管員應當做好備案報告信息登記,填寫《農村集體聚餐報告登記表》,并向聚餐舉辦者發(fā)放《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書》,簽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承諾書》。
聚餐人數達100人以上(含100人)、200人以下的,由本村(居、社區(qū))食品安全協管員負責受理備案報告和現場指導,并報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食安辦;聚餐人數達200人以上(含200人)、500人以下的,由村(居、社區(qū))食品安全協管員負責受理備案報告后報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食安辦,由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食安辦派出工作人員負責現場指導;聚餐人數達500人以上(含500人)的,由村(居、社區(qū))食品安全協管員負責受理備案報告后,通過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食安辦報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鎮(zhèn)(鄉(xiāng))派出機構,由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鎮(zhèn)(鄉(xiāng))派出機構工作人員負責現場指導。
現場指導人員應提前一天對聚餐活動加工場所衛(wèi)生條件等情況進行現場指導,填寫《農村集體聚餐現場檢查指導意見書》,提出指導意見并督促整改。
第七條 各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食安辦負責對農村集體聚餐專業(yè)加工服務者進行登記備案管理,并報告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鎮(zhèn)(鄉(xiāng))派出機構;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應加強對農村集體聚餐專業(yè)加工服務者的培訓和管理。
第八條 用于聚餐食品加工的場所應預先進行環(huán)境清潔,保持內外環(huán)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孳生條件。加工場所布局相對合理,按食品制作流程劃分相對獨立的餐飲具清洗消毒、原料清洗處理、切配、烹調、備餐、倉貯、就餐等場所或區(qū)域。
用于食品加工的刀、砧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和容器,應當按接觸原料、半成品、成品區(qū)分使用,定點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必要時經過有效消毒。餐飲具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或采用蒸煮熱力消毒。
第九條 農村集體聚餐采購食品原料時,應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經營單位采購,并索取保存購物憑證,禁止采購下列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三)未經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四)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五)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條 農村集體聚餐實行供餐食品留樣制度。
每餐次應于餐前留取每個食品品種成品各100克(2兩)以上,用經過消毒的容器密封保存,并貼上標簽、做好記錄,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聚餐后發(fā)生疑似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舉辦者應立即將患者就近送至醫(yī)療機構救治,并保護好現場,向本村(居、社區(qū))食品安全協管員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接到報告的村(居、社區(qū))食品安全協管員應立即了解核實基本情況并向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報告,及時采取控制現場、協助救治等應急處置措施;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了解核實情況后應立即向市食安辦報告,由市食安辦按照《連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相關規(guī)定,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聚餐實行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對接到農村集體聚餐備案報告后,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履行備案受理、現場指導職責的,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聚餐發(fā)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首頁
政務公開
資訊中心
政務服務
招商引資
走進連州
網絡問政
粵公網安備 44188202000031號